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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2019年)及其含义

发表于 13 10 2020 年 4 月

三个开创性的事件构成了调解工作演变的基石和基础。

第一个事件是在美国明尼苏达州举行的庞德会议(1976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桑德教授在会上提出了谈判、仲裁和调解等其他形式的争端解决系统,以减少对传统诉讼的依赖,并克服不愿意使用其他形式的争端解决。

第二个事件是《联合国调解产生的国际解决协议公约》,也被非正式地称为《新加坡调解公约》,因为该公约是在新加坡举行的。该条约于2019年8月由52个国家签署,并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有了这项公约,调解首次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与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相同的地位和认可。

第三个事件是由于COVID和相关的潜在冲突而导致的目前的不确定状况。这些导致了和平解决冲突的需要。调解也满足了这一要求。

然而,《新加坡公约》的范围仅限于由调解产生的商业性国际和解协议,其中:

  • 和解协议的至少两个当事方在不同的国家有营业地点。
  • 和解协议各方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与下列任何一个国家不同: --
  • 履行和解规定的大部分义务的国家。
  • 与和解协议的主题有最复杂联系的国家。

新加坡公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与消费者交易或家庭继承或就业法有关的调解。
  • 和解协议:-
  • 已经由法院批准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结束的;以及
  • 这在该法院的国家里是可以作为一项判决来执行的。
  • 已经记录在案并可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和解协议。

尽管有这些限制,《新加坡调解公约》(2019年)是有意义的,因为随着这一跃升,调解得到了更大的信任、意义、认可和与其他形式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一样的地位,这是前所未有的。

早些时候,1958年举行的《纽约公约》(也称为UNCITRAL或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同样,1971年举行的《海牙公约》承认一个国家的法律当局在其他签署国作出的民事和商业事项的外国判决的执行。

随着人们对调解作为一种和平解决冲突的方法有了更多的认识,它强调双方的分享和双赢,"如果不是所有的冲突领域--包括国内的冲突,调解可以成为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先行者!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已经有了一个开始!!!!

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以此开始我们的调解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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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andra Kieffer

亚历山德拉-基弗是一名具有和平与冲突研究背景的认证调解员,负责国际网络和培训工作,并乐意回答您的所有问题。

Seylendra Steiner

Seylendra Steiner 拥有商业、经济和国际关系学士学位。目前,她正在攻读发展研究硕士学位,主要研究冲突问题。在 IMC,她负责课程的协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