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沟通可以说是调解过程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如果各方不经常认真对待沟通的重要性,请调解人注意,主要有两个原因。
各方之间的良好沟通将使他们能够以建设性的方式参与,这将促进交流。这将在各方之间创造一种动态,使调解人能够更好地了解冲突的不同方面,从而促进发展途径和选择,以达成适当的解决方案。
追求沟通的有效性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将持续整个过程。这种沟通越有效,就越容易达成协议。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人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他必须确保在进程的每个阶段,将促进各方之间沟通的所有技术落实到位。
什么是调解中的有效沟通?
这是一种不仅考虑到说服因素,而且考虑到情感和文化方面的沟通,在这样的过程中,情感和文化方面是最主要的。
说服力的因素。
导致说服的沟通策略可以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类型学进行分析。Logos, Ethos, and Pathos[1].逻各斯是所交流的信息的实质。因此,它是各方想要传达的论点和具体想法。Ethos指的是演讲者的可信度和权威性,而Pathos是演讲者设法在听众中引起的敏感度。
然而,如果沟通策略的目标是说服任何受众,就必须在Logos、Ethos和Pathos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普通审判中的说服,无论是国家审判还是仲裁审判,都与调解过程中的说服不同。在审判过程中,不同当事方的沟通策略的目的是说服,从而使法官相信他们的要求的优点,使用与程序法有关的传统证明手段。然后,冲突的解决是根据各方之间的对抗逻辑来进行的。
在调解过程中,各方也倾向于玩同样的游戏,并试图说服调解人,他们是 "正确的",而另一方是 "错误的"[2].但是,如果调解的本质需要各方之间的合作精神,那么就必须以不同的方式思考说服问题。分享个人的需求和目标,以达到共同的目的,这就需要说服自己和另一方脱离各自的立场,以便将沟通的努力集中到共同的利益上。
情感方面
在冲突中,情感因素占主导地位。任何冲突都意味着人们被赋予了情感[3].而我们可以感受到情感外化的冲突并不限于特定的冲突分支。家庭、继承、邻里纠纷以及与商业和工作场所有关的纠纷等等,都充满了情感。[4] 采取各种形式。
这种情感方面使我们能够确定争端的司法解决和主要通过调解手段的法外解决之间的区别。司法解决或仲裁,按照 "垂直关系 "进行,往往忽略了冲突的情感方面。对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追求,主要集中在冲突的事实和法律因素上。
另一方面,选择调解来解决争端,就有可能根据冲突的对象,也根据各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和处理冲突。[5].原因很简单,包括以下几点:在调解过程中,"关系的横向性 "才会让各方找到解决方案。因此,很难将有待解决的问题(构成冲突的本质)与个人及其关系分开。[6].后者实际上是由他们的情绪决定的,情绪既可以是冲突的起源,也可以构成冲突的结果。
文化方面
最近,冲突的文化层面得到了特别关注[7].广义的文化可以包括国籍、民族血统、宗教、政治意识形态,等等。在调解过程中,文化差异可以在各当事方之间的关系中得到分析,也可以在后者和作为调解人的第三方之间得到分析。但是,在调解和沟通过程中要考虑的这种文化层面之间的联系是什么?答案似乎很明显:文化差异会造成误解,使沟通变得困难甚至不可能,加深已经产生的冲突或产生其他冲突。因此,文化差距越大,误解的风险就越大,沟通就越困难,达成协议的机会就越低。然而,这并不是国家间、民族间和社区间冲突所特有的,也适用于跨境商业争端,因为文化和商业道德的分歧可能是一个问题。
在这里,选择调解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也促使各方考虑到额外的因素,如果他们选择以传统的司法手段结束冲突,就不会面临这些因素。因此,如果调解的有效性取决于每一方了解和理解另一方利益的能力,要使这种了解成为可能,就需要考虑到文化方面。正是在这里,调解人的作用将发挥重大作用。
考虑到这三个方面,以创造一个充分的沟通环境。
当事人之间沟通不畅可能是冲突的根源,但也可能使已经发生的冲突恶化。因此,任何人都不能忽视调解人的沟通素质和技能在理解冲突方面的重要性。这些将允许各方进行建设性的交流,使他们能够达成协议。但是,为有效沟通创造一个适当的环境,首先需要调解人考虑到说服-情绪-文化这三个组成部分。
对说服力方面的考虑
如果有效的沟通需要在Logos、Ethos和Pathos这三个要素之间取得平衡,这只能通过调解人的有效干预来实现。事实上,各方可能会忽视这三个组成部分中的一个,使沟通变得困难。这就是我们可以看到调解赋予各方谈判的 "附加值":一个公正和中立的第三方的干预将使他们能够克服各种障碍,而这些障碍靠他们自己是很难克服的。在这些障碍中,我们可以举出无效的沟通,它可以阻止进程的发展。
将谈判转向期望的目标,缓和原来的冲突局势造成的紧张局势,总结对等的立场,确定共同的利益,等等,都需要调解人的沟通技巧,注重说服力的因素[8].劝说的有效性将取决于调解人(劝说主体)的沟通传递给各方的方式--即所进行的直接和间接劝说尝试是否会对各方的未来行为产生影响,甚至影响。[9].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说服力方面是最重要的。说服力的沟通必须从调解人开始,而调解人可用的工具是非常多样的,根据设想的调解类型和他的性格而不同。
对情感方面的考虑
冲突关系是由法律、心理和情感层面组成的。最后一个维度必须是调解人悉心干预的对象。事实上,允许各方表达他们的情绪,同时避免负面的情绪动态,将使他们能够轻松地越过课程,找到解决方案的阶段[10].正是在这个过渡期间,调解人的情商必须发挥作用。从感性到理性,将构成建立合作氛围的坚实基础;使调解人能够确定冲突的问题,而各方则专注于各自的利益。[11].
引起任何情绪的冲突的源头,来自于过去发生的事件。因此,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必须从了解其触发因素开始。在这个阶段,倾听被分析为调解人的必需品。
然而,第二步是让各方脱离过去,以便让他们面向未来。正是在这里,调解人对情感方面的考虑必须有所作为。通过邀请各方翻过这一页,中立性[12] 调解人控制自己情绪的能力是重要的,是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13] 和调解的成功。
对文化方面的考虑
有效的沟通战略需要对文化差异进行良好的管理。因此,调解人将能够在调解进程开始前的上游,以及在调解过程中的下游,采取行动。
通过考虑文化方面来预测沟通困难是通过衡量冲突各方之间的文化差距在上游完成的。在这方面,为调解服务的数字技术充分证明了其利益。事实上,使用人工智能和算法来衡量文化差异,将使调解人能够为他将要面对的每一个争端建立一个 "个性化的文化地图"。[14].
了解每一方的文化价值观,可以使调解人预测到潜在的行为陷阱,以便在过程中限制对各方之间的沟通产生负面影响。
在下游,成功的沟通已经难以捉摸了。如果再加上多元文化的因素,这种困难就更加突出了[15].两个主要障碍是语言和双方对语言和非语言沟通的态度。[16]文化差异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因此,调解人必须意识到需要采用针对这些文化问题的技术,以及有助于他驾驭这些问题的工具。[17] 一方面,调解前的会议将允许评估与争端的是非曲直无关的问题--如文化问题;另一方面,核心小组会议允许评估每一方对另一方的文化理解。
[1] 见ARISTOTLE,《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
[2] J. H. STARK, D. N. FRENKEL, "Changing Minds:The Work of Mediators and Empirical Studies of Persuasion", Penn Law:法律学术资源库,2013年,第266页。
[3] P-C.LAFOND, "La prise en considération des émotions en médiation : une intervention essentielle et delicate", Les Cahiers de droit, Volume 61, numéro 4, décembre 2020, p. 937-958.
[4] A.ZARISKI, "Senti alteram partem:Rights, Interest, Passions, and Emotions in Judicial Mediation", Journal of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vol. 4, no 2, 2013, p. 1-6.
[5] W.URY, R. FISHER, B. PATTON, "Comment réussir une négociation", Paris, Seuil, 2006, p. 43-45.
[6] C.MENKEL-MEADOW, "Chronicling the Complexification of Negotiating Theory and Practice", Negotiation Journal, vol. 25, no 4, 2009, p. 415-416.
[7] K.LUCKE, A. RIGAUT, "Cultural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p. 4, 2002. https://www.nottingham.ac.uk/research/groups/ctccs/projects/translatingcultures/documents/journals/cultural-issues-mediation.pdf
[8] J. H. STARK,D. N. FRENKEL,同上,第271页。
[9] E.ARONSON,"自我劝说的力量",54 AM.心理学家875-84(1999)。
[10] E.FUSTING,"让大脑成为朋友,而不是敌人:干预者应该知道的神经科学",美国调解杂志,第6卷,2012年,第47 - 60页。
[11] C.CHICVAK, "Concretizing the Mediator's Je Ne Sais Quoi: Emotional Intelligence and the Effective Mediator", American Journal of Mediation, vol. 7, 2013-2014, p. 14。
[12] T.S. JONES, Andrea BODTKER, "Mediating with Heart in Mind:在调解实践中处理情感问题",《谈判杂志》,第17卷,2001年,第220页。
[13] R.A. DEMAYO,"离婚调解中的实践和伦理问题。注意影响调解员判断的情感因素",《调解季刊》,第13卷,第3期,1996年,第221、222、224页。
[14] 见Geert HOFSTEDE的实证研究,称为Hofstede Insights。
[15] K.LUCKE,A. RIGAUT,同前,第15页。
[16] V.STESIN, "文化差异如何影响调解?", Wolters Kluwer, 21 February 2022.
[17] P.SINGH, "A mediator's guide for navigating a cross-cultural mediation", Ex Curia International, 2021, https://excuriainternational.com/2021/06/25/a-mediators-guide-for-navigating-a-cross-cultural-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