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不同的问题而对仲裁规则进行全面修订是首要任务,以便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促进仲裁实践的地位。
然而,司法化的假设将非正式程序转变为正式程序,这让我们对仲裁的命运提出质疑,即仲裁是否仍被视为漫长而昂贵的法律程序的替代方式?
为了应对这种司法化的影响,国际仲裁界的主要参与者--机构规则被要求重新思考仲裁程序。实施变革以提高程序的效率有可能开创一个 "仲裁新时代"。
那么,怎样的变革才能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呢?
高效率地进行仲裁程序常常被认为只是希望尽快作出裁决,而不考虑裁决和整个程序的质量。更好的说法是,仲裁的目的是作出高质量、有理有据的裁决,同时确保程序的快捷和成本效益。仲裁规则为提高效率而采取的举措之一是调解,其补充作用可能非常有益。
仲裁司法化现象的后果之一是友好解决争端的兴起,更具体地说是调解的兴起。在以对抗著称的程序中引入和平程序,或许会带来更高的效率。在这方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与《纽约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合作实施了一项新的安排。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 这就是仲裁-调解-仲裁程序。
仲裁医疗程序
首先,当事方将进行仲裁,但也会尝试进行调解,以便友好地解决争议。如果调解失败,则恢复仲裁,最终做出仲裁裁决。我们可以将这一过程概括为在仲裁程序中尝试调解的过程。这个三阶段的过程可以简化为两个阶段。事实上,如果调解能使争议得到解决,双方当事人就不必再回到仲裁程序。此外,他们还能执行已做出的裁决。后者将被视为协议裁决,可以像任何仲裁裁决一样执行。
然而,事先放弃仲裁是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但这样做就失去了整个过程的意义。事实上,应该指出的是,只有在双方交换文件后,仲裁才会被调解所取代。通过这种方式,争议的构成要素将得到确定,各方将能够更好地了解彼此的立场,促使他们和平地进行谈判,以达成友好的解决方案。
关于这一程序的有效性,应当指出的是,仲裁本身就存在成本和速度不足的问题。如果我们增加一个额外的程序,如调解,会发生什么情况呢?答案似乎很简单。事实上,一方面,调解员的费用没有仲裁员那么高,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能够在第二阶段(即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他们将在费用和速度上获益。
这一创新安排只涉及一个仲裁机构;然而,其他规则鼓励根据这些规则设立的仲裁庭努力引导争议各方友好解决争议。国际商会规则》关于案件管理技巧的附录四(h)就属于这种情况,其中规定,为了解决争议,应 "鼓励当事人考虑通过谈判或任何其他友好解决争议的方法,例如根据《国际商会调解规则》进行调解,来解决全部或部分争议。另一方面,《美国仲裁协会规则》建议在仲裁程序期间开设 "调解窗口"。为了鼓励当事人友好和解,《美国仲裁协会规则》规定,在仲裁过程中选择调解的当事人不会产生额外费用。
还可以提及其他一些程序,如平行调解,但所有这些创新的共同理念是在成本、速度以及社会和道德方面更有效地解决争端。事实上,通过在平静的气氛中进行谈判,各方将有机会寻求符合各自需求的选择和解决方案。
学会使用这两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说是向前迈出了真正的一步,这一切都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